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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1日,王*梅女士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。
时间:2016/5/9 16:32:35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  王*梅女士因与其原用人单位同壤丽源生态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2016年3月1日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。王*梅女士自称:
  她2011年6月10日入职担任行政人员,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600元、年功工资60元至80元、午餐补助380至500元。计薪周期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为自然月,2013年12月31日之后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,通常在当月28日左右通过银行转帐发放上个计薪周期的工资。2016年1月26日,公司将她等三人无理由辞退并办理工作交接。她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标准为税前4100元,税后3651.5元。她最后出勤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。
  另,公司在她早产期间以未请假为由全额扣发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工资1700元,以及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工资未结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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